3月30日,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城关区文体旅局,与城关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对城关区娱乐场所开展了规范经营、安全生产等方面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组针对娱乐场所人群密集,消防安全隐患多的特点,对各场所是否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有检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是否制定、应急疏散演练是否开展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对5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存在威胁公共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了查处,现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行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时,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同时联合检查组对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提出要求,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时刻保持警惕,吸取近年来全国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各项安全措施。通过联合整治,消除了相关安全隐患,维护了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了文广旅体行业公平竞争,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疫后,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立足行业监管促发展,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一方面,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帮助经营业主知法守法,合法合规经营,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采取提醒、约谈、督促整改等方式,积极督促无证歌舞娱乐场所办理许可证或转型经营,推动歌舞娱乐场所有序良性发展;另一方面,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仍坚持无证经营的,坚决依法查处,使执法既有力度,又不失温度。
普法进行时
法律链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摘编: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摘编: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