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重要论述中,多次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从而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文明行为的部署也提出要注重德法兼治,提高市民的文明程度,提高城市的品位形象。因此,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一方面是对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法治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的需要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已受到广大群众普遍欢迎和全社会高度认可,近年来,围绕文明城市建设目标,我市相继出台与文明行为规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如《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为我市制定专门性的文明行为规范积累了一定经验并提供了初步的依据。同时,随着城市治理中新矛盾、新现象、新课题的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将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垃圾分类、节约环保、危难救助、器官捐献等应当得到规范的文明行为纳入立法,为鼓励和促进市民文明行为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因此,尽快制定专门性的文明行为规范,将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转化成法律条文,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文明导向,树立文明标尺,对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强化文明行为促进的执行力度具有重要作用。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根据市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委托兰州大学法学专家起草了《办法(送审稿)》,于2017年7月7日、7月28日组织召开了由法学专家、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论证会,根据与会专家和市文明办、公安局、交通委、环保局、生态局、教育局、城管委、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重点就两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对《办法》体例结构、章节设置、主管机构等内容进行反复斟酌、确定。二是对文明行为规范分类界定,厘清不文明行为违法界限。同时,将《办法》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合理吸纳,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同时学习借鉴了青岛、武汉、乌鲁木齐、贵州、杭州等外省市的相关立法经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共六章43条,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促进与保障、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强调精神文明建设人人有责
《办法》采取一般规范与具体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对管理者、参与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分别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在第一章总则中,《办法》对所涉主体做了区分,并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了不同要求,如第五条对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列举规定,第六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的表率作用以及广大市民的促进作用分别进行了规定。其次,在第四章监督与考核中,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如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保、建设、文旅、民政、工商、食药监、质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行为的职责。第三,规定了社会层面的责任,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的责任;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共媒体的监督责任。
(二)明确规定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对文明出行、勤俭节约、文明上网、文明就医、文明旅游、勤勉敬业、诚实守信、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所列举的不文明行为当中,比如乱扔垃圾、破坏环境、不文明养犬、毁坏绿地、违章停车、医闹滋事等问题,因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虽然有的行为已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范围,但《办法》仍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条文当中予以重申和强调。
(三)关注社会新情况
《办法》除了对当前较为突出、引起普遍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外,还对城市化、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如第十三条上网行为规范,是当前加强互联网管理与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所急需规范的;如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就医和医疗行为规范,是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医患关系做出的规范。
(四)建立健全奖励、表彰文明行为长效机制
建立帮扶机制,可以帮助文明先进人物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维护并保障救助人权益。《办法》第二十条对于无偿献血、捐献器官的行为,规定给予其本人、亲属在医疗救助方面优先优惠待遇等。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五)进一步强调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列举方式,对公共场所中比较常见的、群众呼声最为强烈的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做了规定,如乱扔废弃物、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不文明出行等。同时,在第四十条规定对于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这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提醒市民严格自律、互相监督;另一方面,也是立足于兰州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典型不文明行为的监察处罚力度,增强警示作用,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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